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玉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张雨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兰玉海与被告张雨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兰玉海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玉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雨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兰玉海撤回对被告张雨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3038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退回3013元),由原告兰玉海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田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