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君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文,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仕珍,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4层408室。
法定代表人:邹洋,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枫,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林君娜诉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林君娜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林君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林君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君娜负担。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秦顾萍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武 旋
书 记 员 朱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