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珑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DPRJ33。 执行事务合伙人:宿大鹏,职务:执行董事。 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62号1号楼10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银凤,系广东珑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卢建星,男,****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马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珑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卢建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珑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广东珑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兴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毕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