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利,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杨学刚,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利与被执行人杨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兵060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利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款38143.6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学刚于2021年6月8日履行案款7000元(已履行);于2021年6月30日前履行案款6000元;于2021年10月1日前履行案款10000元;于2021年12月1日前履行案款10000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履行剩余全部案款。因案件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张利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0603执13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38143.6元,执行到位7000元,未执行到位31143.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沈 丽 审判员 徐 龙 审判员 铁成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秀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