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王义,男,汉族,闻喜县居民。

被告:曾碾桩,男,汉族,闻喜县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马王义与被告曾碾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王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碾桩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王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3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曾碾桩经朋友介绍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元,于2020年3月10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置之不理,避而不见,拒不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曾碾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马王义与被告曾碾桩经朋友介绍认识。2020年3月10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马王义现金叁仟元正(3000),2020年3月10号,曾碾桩”。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20年3月10日借条一张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持被告曾碾桩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事实清楚,理据充分,被告曾碾桩理应予以清偿。对原告要求按照月息三分支付利息的请求,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利息,应认定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依照法律规定,被告承担的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曾碾桩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马王义借款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6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曾碾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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