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单位:本院河浦人民法庭。
被执行人:黄子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汕头市金平区。
审理经过 本院河浦人民法庭移送执行的追缴被执行人黄子源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512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子源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交案件受理费3100.91元的义务,本院河浦人民法庭于2021年1月12日将本案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子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子源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届,被执行人黄子源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子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汕头市濠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子源在汕头海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礐石支行存款1.76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东厦支行存款10.45元、在交通银行汕头广厦支行存款10.34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合共80.87元。除此之外,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子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粤0512执4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子源上述上述银行存款。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黄子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黄子源上述银行存款数额太少,可不予划拨。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子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育胜
审判员 冯启涛
审判员 刘奇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巫小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