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秀娟。
被执行人:王丽丽。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7443号,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丽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许秀娟案款48000元。被执行人许秀娟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黑龙江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许秀娟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已对其名下房产、车辆进行了查封,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许秀娟,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