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何芳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代理人:谷闰丞,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惠,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5月31日,本院收到何芳仕的起诉状。起诉人何芳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以25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直至付清本息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外承包建筑施工项目,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与被告相识后,被告声称在广东有一个大的项目,询问原告是否愿意成为其合作伙伴。之后,两人达成初步合作意向,被告自愿将其所开发的位于广东的工程交付原告负责施工建设,但要求原告向其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为了能接下工程项目,原告同意向被告提前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因此,原告于2018年9月1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被告银行帐户转帐50万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且加盖了该公司的项目专用章。其后,原告一直追问被告所开发的项目的批文和开工日期,要求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但被告一直采取种种理由予以推脱,既不愿与原告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也拒绝告知原告开发计划与进度。因此,原告对被告失去了基本信任,明确告知被告不愿意与被告合作,要求被告退还自己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被告在退还了25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之后,便一直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人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本案工程所在地不在衡阳县,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何芳仕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何芳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