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宏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瀚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沛县。系四川瀚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瀚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系四川瀚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蒲菲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杨秋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林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宏海诉被告蒲菲迪、杨秋飞、林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的法律关系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宏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15元,由原告梁宏海负担(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