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高岩磊,男,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吉052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岩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同案被告人于井权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吉05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月14日经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5刑更69号裁定减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高岩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表扬3次,积极履行部分附加刑,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岩磊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高岩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国祥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郭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