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牛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濉溪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埇刑初字第004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五百元(已缴纳)。被告人牛磊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宿中刑终字第004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8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牛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牛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牛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29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