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王军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审理经过

起诉人王军亮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状告国家信访局。起诉人诉称,2006年12月20日,起诉人因坚持秉公办理案件被单位非法调离岗位。2007年2月7日,起诉人就单位渎职侵权行为向宁夏交通运输厅提出控告,宁夏交通运输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答复。2008年3月28日,起诉人以宁夏交通运输厅不作为为由向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作出(2008)兴行初字31号《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2008年7月3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银行终字第30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2011年起,起诉人赴北京上访。国家信访局于2011年9月29日就起诉人的投诉举报作出访复字[2011]13666号《告知书》

,且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11786号《告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事项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调查并处理。2013年8月,起诉人先被非法拘禁71天,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六个月。2014年1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就起诉人控告宁夏交通运输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信访事项召开听证会,但起诉人此后未收到该听证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任何书面答复。2016年8月,起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获刑二年零八个月。2019年6月24日,起诉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将起诉人举报转送事项的处理结果以及送达给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未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9年6月26日,起诉人向国家信访局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行为违法;2.责令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依法给予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结果。2020年3月4日,国家信访局作出国信复字[2020]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诉称

起诉人对此不服,其认为国家信访局行政不作为,故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国家信访局作出的国信复字[2020]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判令国家信访局依法受理、查处起诉人向其提出的复议事项;三、由国家信访局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处理的行为向国家信访局提起行政复议,属于信访事项范畴,国家信访局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军亮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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