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申请人:张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伟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灵名下的位于第十师一八八团四连213乡道(原福瑞祥农产品收购站)库房一套进行保全。申请人张伟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张灵名下的位于第十师一八八团四连213乡道(原福瑞祥农产品收购站)库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