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济南秉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济南市。
被保全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济南秉浩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秉浩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做出了(2021)鲁1082民初28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保全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6月22日,济南秉浩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保全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至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将本裁定书副本提交审判、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