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俊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

被告:贾玉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俊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9年12月20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是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西华公司的经理,2019年12月20日,被告以公司办活动需要自己先垫资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被告于2020年6月10日还款1万元,剩余4万元。2020年3月10日,被告又以该理由向原告借款12万元,共计16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仍不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起诉状提供的被告贾玉洁住址,向被告贾玉洁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时,不能根据地址找到被告贾玉洁,法庭无法向被告贾玉洁送达法律文书,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俊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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