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菊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祖力哈尔乃·吾拉孜哈孜,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阜康市。
被执行人:沙依拉·苏来曼,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阜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谢菊英申请执行祖力哈尔乃·吾拉孜哈孜、沙依拉·苏来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7397.5元,执行费311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本案被执行人最终只主张24000元(本金15000元,利息9000元)已执行到位7195元,未到位16805元,执行费未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对于未到位的16805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开始每月给付1000元。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则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三、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四、对上述履行义务由努尔沙哈提作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126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