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冕宁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高阳街道中央街烟办楼。
负责人:赵明海,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木作姑莫,女,1957年2月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冕宁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冕宁县城市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吉木作姑莫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3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冕宁县城市管理局于2021年5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冕宁县城市管理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冕宁县城市管理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0元,减半收取520.00元,由上诉人冕宁县城市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发蓉
审判员 郑 坚
审判员 刘志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殷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