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江桥街道谭桥社区同乐湖国际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乐。
委托代理人:刘斌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欧阳爱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欧阳爱清
审理经过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2021
年6月18日,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