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义福,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融水县。

被告:柳州市龙溪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之一中房·文化产业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667980662。

法定代表人:覃仁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红,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周义福诉被告柳州市龙溪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溪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周义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7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约在2006年从广州打工回家,村支书廖振军建议原告搞网箱养鱼,一年后他又建议原告在网箱上面盖上棚,养些鸡鸭对鱼的成长更好,于是原告便采纳了他的建议,还在岸上篙竹地里(赔偿地号A-184),盖了两个棚,融水县融水镇长赖水上家禽饲养场于2011年12月申请通过,正式成立(有证件证明),次年5月得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证件证明),2015年落久电站开始

征地、施工,影响了水域的清净,也影响了原告养殖场的饲养。为方便管理,原告便把网箱鸡舍放到下游约500米弧形区域停放。2017年由于被告营业不当,主坝溃坝冲垮了原告的鸡舍(有图片证明),让原告损失财产约170000元,当时融水镇书记何声亮曾带队到长赖村考察,做记录,可直到今年5月份都没有回复,无奈之下6月3日,原告又写了一份资料《情况说明》,得到镇政府的回复是“擅自占用公共水域经营,而且在汛期政府已通过通知防汛公告的方式进行了告知义务,受损自负”,故原告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周义福诉请的是其饲养场鸡舍的相关损失,该饲养场系于2011年12月12日登记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融水县融水镇长赖水上家禽饲养场”,投资人为周义福,且该饲养场目前仍处于存续状态,故周义福以其个人名义主张饲养场的损失,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义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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