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巴河县福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阿克齐镇民主中路北侧金园宾馆二层东起第四间。
法定代表人:谭永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媛,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嵘,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屯市定制家索菲亚衣柜店经营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陈永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周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北屯市定制家索菲亚衣柜店,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西大街广美建材市场二期3号楼6号。
经营者:周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哈巴河县福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婷、陈永华、周军、北屯市定制家索菲亚衣柜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哈巴河县福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哈巴河县福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巴河县福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5.34元,减半收取1,712.67元,由原告哈巴河县福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