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新疆守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兴意苑小区1号楼2单元301室。
负责人:杨永胜,系该所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650000MD0201520T。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杨晓通,新疆守疆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黄永凯,新疆守疆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收到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新疆守疆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人李铁华涉嫌侵占罪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李铁华侵占罪的刑事责任以及依法判令被告人李铁华返还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费38 000元。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新疆守疆律师事务所以被告人李铁华涉嫌侵占罪向本院起诉,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交的其与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黄永凯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其经营地址为库尔勒市迎宾路,因此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居住地为新疆库尔勒市,故被告人李铁华的犯罪行为地为新疆库尔勒市,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院依法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释明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新疆守疆律师事务所坚持向本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新疆守疆律师事务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覃孟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