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院。

被告人王化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颍上县**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颍上县人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1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颍上县人民**院以颍检检诉[202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化良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人民**院指派**官王守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化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王化良驾驶欧美龙牌两轮电动车,沿颍上县建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颍上县建颍乡林拐村路段时,因疏忽观察,将路边同方向的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撞倒在地,造成王某颅脑损伤(特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自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颍上县**局交管部门认定,王化良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化良立即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后在**机关如实供述肇事经过。被告人王化良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6月22日,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王化良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王化良赔偿其经济损失十一万元,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化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人刘某证言;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化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等后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王化良犯罪后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向**人员供述肇事经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化良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化良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王化良所居住的社区认为,其之前表现良好,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王化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化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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