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凤凰山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8595815499。
负责人:曾利民,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凤凰山路*号,该支行员工。
被告:郑希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与被告郑希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以郑希宝还清欠款为由,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为30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