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昌时代天骄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8773896B。
法定代表人:陈凯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周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宜昌时代天骄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宜昌时代天骄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时代天骄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昌时代天骄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昌时代天骄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