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代表人:王敏,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添龙,男,1992年5月*号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杨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与杨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7101执恢1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杨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