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守平。 被告:郑喜根。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守平与被告郑喜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称需要时间协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守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姝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矫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