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新世嘉大厦4号楼1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004605869。
法定代表人:钱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翔,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芝煜,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乐山市中心城区泰完美音乐港,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388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5922AIN。
经营者:陈智勇。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中心城区泰完美音乐港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吕南屏
审 判 员 王建强
审 判 员 李亚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