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飞兰。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申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邓森林。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谭飞兰与被执行人郴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谭飞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郴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森林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申请人谭飞兰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因政府正在接手郴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清查,申请暂不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谭飞兰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7,107,065元[其中:1、借款本息6,968,000元;2、受理费、执行费139,065元。]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郴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森林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谭飞兰可以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总额及相关利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谭飞兰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眭 勇 审判员 廖 军 审判员 陈春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