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原告:曹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修祝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曹鹏与被告修祝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