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
法定代表人:季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赵志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6元(原告新疆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