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丽霞,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李茂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谭丽霞与被告李茂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经协商好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丽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丽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