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柏,男,1982年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被告:韦某勋,男,1978年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柏与被告韦某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柏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柏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原告周某柏已预交,由原告周某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宁海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