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某,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因债务人曹慎已死亡,刘某自动放弃对曹慎遗产的继承,暂无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203执1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许 胜 人民陪审员 刘振国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智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