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丹东市振安区社会保险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九连城街678号振安区政府附属2号楼。 法定代表人:蔡忠莱,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志楠,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丽,女,****年**月**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丹东市振安区社会保险事务服务中心诉被告王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市振安区社会保险事务服务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丹东市振安区社会保险事务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东市振安区社会保险事务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曲文丹 书记员于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