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乡县楼邦建材店,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二桥西头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5MA4600WL5L。 经营者:王纪成,男,该公司经营者。 被告:内乡全友家居整装体验馆,住所地:内乡县利民街56号。 经营者:封小华。
审理经过
原告内乡县楼邦建材店与被告内乡全友家居整装体验馆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乡全友家居整装体验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内乡县楼邦建材店撤回对被告内乡全友家居整装体验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内乡县楼邦建材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冯云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儒臻 书 记 员 杨琰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