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佳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守梅,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
被告:鹤壁市淇水口腔门诊部,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209号。
投资人:聂翠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如,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佳佳与被告鹤壁市淇水口腔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王佳佳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佳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佳佳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佳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