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某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 申请执行人:胡某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 申请执行人:胡某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 申请执行人:汪某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 被执行人:汪某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 被执行人:刘某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3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6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汪某新、刘某辉进行部分履行。被执行人汪某新承诺在2021年11月份之前将下差部分4500元予以兑现并有担保人刘丰云对该款进行担保,现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廖志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