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开封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栋。 被告:青岛华仁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崂山区17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效东。 被告: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崂山区株洲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杨效东。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仁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计99.5元,由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侯一佳 审判员 刘宗欣 审判员 王 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