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树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汉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饶河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树森与被上诉人王汉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2021)黑8102民初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潘树森上诉称,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2021)黑8102民初39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潘树森系黑龙江省庆安县人,王汉东系黑龙江省饶河县红卫农垦社区C区人,王汉东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为由将潘树森起诉到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没有事实及依据,潘树森在管辖权异议期间提出异议是正确的,一审裁定驳回潘树森的请求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建三江红卫农场四区九站,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潘树森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