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顼艳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申请人:陈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审理经过
顼艳军与陈朋、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顼艳军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朋名下210000元以内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顼艳军以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朋名下210000元以内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00元,由原告先行垫付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