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马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继先 人民陪审员 刘国成 人民陪审员 张振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