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智宇,男,33岁(****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高中文化,案发前系首创光年城(天津)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锦湖东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羁押,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刘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以京检清刑诉〔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智宇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邸兰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智宇及其辩护人赵强、刘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潘智宇以帮助被害人李某1协调承包鱼池、承揽路灯工程需要送领导好处费等为由,分四次从被害人李某1处骗取人民币总计27万元。潘智宇失联后,2020年1月2日,被害人李某1向北京市公安局清河分局报案。 2、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潘智宇以帮助介绍首创光年城土方工程需要拿钱打点领导、疏通关系为由,从被害人唐某、彭某处骗取人民币30万元。潘智宇失联后,2020年1月6日、7日,被害人唐某、彭某分别向北京市公安局清河分局报案。 接到报案后,北京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办案民警曾尝试电话联系潘智宇未果;与其亲属取得联系,其亲属表示不知道潘智宇去向,也无法与潘智宇取得联系,之后其亲属便不再接听办案民警电话。2020年7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对被告人潘智宇采取网上追逃措施,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潘智宇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潘智宇无办理相关承诺事项的职权,从被害人处骗取钱款后也未帮助被害人李某1、唐某、彭某办理其承诺的相关事项,其将所骗取的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与挥霍。2020年8月,潘智宇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所有损失,被害人均对被告人潘智宇表示谅解。 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潘智宇虚构帮被害人协调鱼池、承揽路灯工程、介绍土方工程需要拿钱送领导疏通关系等事项,从被害人李某1、唐某、彭某处共骗取人民币总计5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潘智宇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其没有虚构自己的办事能力,拿到钱后在为办事运作,其主观上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潘智宇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 被害人系基于对潘智宇办事能力的信任才交付钱款,潘智宇也为协调相关事项进行过铺垫,同时承诺事情办不成会退款,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且潘智宇常年消费较高,有还款能力,没有逃跑,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如认定潘智宇构成犯罪,鉴于潘智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向三被害人退赔了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智宇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潘智宇在北京市清河农场等地以帮助被害人李某1协调承包鱼池、承揽路灯工程需要送领导好处费等为由,分四次从被害人李某1处骗取人民币总计2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二)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潘智宇在北京市清河农场以帮助介绍首创光年城土方工程需要拿钱打点领导、疏通关系为由,从被害人唐某、彭某处骗取人民币30万元。 潘智宇将所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取现等。案发后,潘智宇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李某1、唐某、彭某全部损失,并取得三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潘智宇于2020年7月25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2017年,因他承包的武警十二支队鱼池拆迁腾退,他认识了首创光年城(天津)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光年城公司”)的工作人员潘智宇。由于腾退问题他与首创光年城公司达不成一致,潘智宇就让他去找副总经理段某。段某说可以调整点暂时不用的鱼池让他养鱼,让他找潘智宇。2017年9、10月份他腾退了房屋、鱼池后,等了两年的时间,一直也没消息。2019年9月16日,潘智宇主动给他打电话,说“跟领导说了,给解决一块池子,说有1000多亩,你给拿点钱帮着办事送领导”,由于首创光年城公司开发有空地可以协调,不收地租让他用,他算计着给潘智宇和领导好处费也合适,于是双方达成20万的价钱。2019年9月17日中午13时至15时许,他和女友孙某驾驶一辆白色三菱欧蓝德越野车,与潘智宇电话约定来到首创项目部西墙外。潘智宇上车后坐到车后座,他在驾驶位,孙某在副驾驶。他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红色塑料袋交给潘智宇。潘接过后,直接揣进怀里就走了,并催促他快点凑剩下的10万元钱。之后潘智宇多次催他那剩下的10万元。他凑好钱后跟潘智宇电话约好,于9月24日中午在九汇建国酒店对面三岔路口与潘见面。他开车载孙某到指定地点,潘智宇开白色轿车来的,他从车内拿出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兜子,下车给潘智宇送到车上。他坐在潘智宇车的副驾驶,把钱打开给潘看了一眼,就把钱放在车后座上了。他又问潘池子什么时候弄,潘就让他放心,领导都定完了,他就下车走了。11月23日潘智宇又打电话告诉他给他找了个合同价760万的路灯活,潘还当领导助理了,约他晚上庆贺一下,还让他多带钱。他去空港融合广场接的潘智宇,按潘指路到华明镇的一个路边,潘智宇问他带多少钱,他说就一万,潘智宇还嫌少,说不让他去了,潘和领导去吃饭就行,于是拿钱就走了。11月25日上午,潘智宇以联系路灯活,给领导6万元好处费为由,向他索要6万元人民币。下午16时许,他携带现金与孙某一起开车到潘智宇指定的天津空港融合广场路边。潘智宇上了他车后座,他把一个装有6万元现金的兜递给潘智宇,潘智宇打开看了看,他让潘抓紧办,潘答应后就走了。他头两次给潘的10万元,都是从银行取出来的成捆的现金一万一小打,10打在一起。他给潘智宇拿的1万现金,是别人给他嫂子巩某的卖鱼钱。11月25日给潘智宇的6万元是从巩某处凑的,也是1万一打的现金。期间,潘智宇也曾因收房向他借过钱,他让巩某给转的账。他给潘智宇现金孙某都在场,而且他和潘智宇的通话都有录音,转账都有记录。潘智宇什么都没给他办成,潘是否给了领导钱他不知道,他也没有跟路灯工程的发包方联系过,都是听潘智宇说。他最后一次联系潘智宇是2019年11月份,之后就联系不上了,后来他打潘智宇电话潘也不接。2020年1月份他就报警了。2020年8月份潘智宇的姐姐通过银行转账把钱都还给了他。 2、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8月份他通过一个朋友认识了潘智宇,知道他是首创光年城公司的员工。2019年11月份,潘智宇给他打电话,说有个一千八百万的土方工程,问他有没有兴趣,有没有相关手续。他说有,潘智宇说见面谈谈。他把情况告诉了唐某,然后跟潘智宇约在了宁河区淮淀镇唐某开的艺术学校面谈。在唐某的办公室里,潘智宇说这个土方工程在老金钟监狱旁边,工程量大概在一千八百万人民币,但是前期要有一些费用送给领导,唐某问潘智宇现在首创光年城都谁负责,潘说段总和陈总,还有其他部门的相关领导都需要打点一下。他问潘需要多少钱,潘说前期得先拿三十万,这个工程如果接到了,段总、陈总、潘智宇要占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唐某问潘“这事你说了算吗”,潘智宇说这是段总和陈总委托其来办的,段总和陈总不便出面。他和唐某就相信了。2019年11月12号左右,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唐某和潘智宇一起来到他家,唐某出23万,他出7万,一共是30万,其中27万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给了潘智宇,另外3万给的是现金。潘智宇拿到30万后给他们打了一张收条,收条内容是他写的,潘智宇自己签的名,写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之后他和潘智宇一直保持电话联系,潘一再推诿。2020年1月初,他给潘智宇打电话,潘说事情办不成明天就把钱退给他。第二天他再给潘打电话,潘智宇的电话关机,一直联系不上,他就报案了。2020年8月26日下午,唐某告诉他潘智宇的亲戚通过银行转账把钱打给了唐某。 3、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11月10日,他通过朋友彭某介绍认识了潘智宇,潘智宇声称自己是首创光年城的项目经理,可以帮忙介绍首创光年城的土方工程。如果他们感兴趣,需要拿30万元来疏通首创光年城领导关系,钱到账半个月之内可以接到土方工程,如果接不到土方工程,30万元全部退还。次日,他和彭某一起凑了30万,其中包括他的23万,彭某7万。在五科彭某家里与潘智宇见面,他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潘智宇27万,拿了现金3万给潘智宇,潘智宇给他们打了一张收条。2019年12月份,他跟潘智宇联系,潘说这事出现点问题,应该成不了,过两天就把钱退给他。他就又等了几天,潘智宇一直也不联系他,他觉得事情不太对劲,就跟潘智宇联系,这时候潘智宇的手机已经关机了,后来听彭某说潘智宇已经被首创光年城辞退了,他就来报案了。潘智宇说是拿钱打点给段总和陈总,具体怎么打点他不知道,潘智宇说段总和陈总是首创光年城的老总,但具体叫什么,负责什么工作他也不清楚。2020年8月26日,他接到潘智宇姐姐的电话,然后收到了转账。 4、证人巩某的证言证明:她和李某1是老邻居,李某1总喊她嫂子。2019年11月份,她帮李某1给潘智宇转过十万元钱。李某1说他的鱼池潘经理帮忙给办下来了。2019年11月25日,转完十万块钱的两天后,李某1给他打电话,说潘经理还需要六万块钱现金,她就又取了六万块现金给李某1,是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西堤头支行取的。又过没几天,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李某1跟她说潘经理要一万块钱吃饭去,她就又给李某1一万块钱。 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李某1的女朋友。2019年9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了,首创光年城公司的潘智宇给李某1打电话说,之前李某1打听的在清河农场承包鱼池的事有消息了。潘智宇说首创的负责人说可以给李某1承包1000亩左右的鱼池,但是要收20万元的好处费。当时李某1手里没有那么多钱,应该是和潘智宇说好分两次给,每次十万现金。李某1两次给潘智宇送钱她都在场,其中一次是在清河农场九汇建国酒店附近李某1把十万现金给了潘智宇,另一次是在清河农场首创光年城项目部西墙一带把十万现金给了潘智宇。在把这二十万好处费给了潘智宇之后,大概过了半个月,潘智宇又找到李某1以买房的理由借钱,李某1分着几次借给了潘智宇钱。期间还有一次是潘智宇和李某1说有一个弄路灯的工程,要6万元的好处费,然后她就和李某1一起来到天津空港融合广场的首创光年城公司给潘智宇送了6万现金。现金就都是银行取出来的样子,一万一小捆,10万捆成一打,6万的那次就是6捆捆成一打。李某1有和潘智宇的通话录音。 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他是2016年3月来到清河农场,在首创光年城公司工作,2019年10月任职副经理,负责单位土地管理部。之前没有成立土地管理部,都是段某副总经理直接主管。潘智宇大概在2016年年中来到首创光年城公司,负责土地看护,2019年11月调至综合管理部,任职司机。2019年12月份,首创光年城公司正式发函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2019年下半年公司是有腾退鱼池和路灯电力工程的事项,但这些工程都和潘智宇没关系,潘智宇只是土地看护员,负责看管土地别丢失土,腾退事宜是按照公司经营计划进行,路灯电力工程是统一对外招标的,公司有正式的招采部负责分包工程。潘智宇没和他说过疏通关系介绍工程、承包鱼池的事。他也不认识唐某和李某1。潘智宇从2019年6月份左右就开始经常旷工,不到岗位工作,并且在单位内部总和同事们借钱。他没有与潘智宇去过KTV等娱乐场所,也很少在外一起就餐,即使就餐也都是工作原因,他和潘智宇、李某2都是原部门的同事,在外就餐是AA制,有时候是轮流请客。 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他和潘智宇是首创光年城公司的同事。他和潘智宇一起吃过几次饭,2019年下半年一起去过两三次KTV,去过一次洗浴。消费两人各占一半,有时潘智宇请有时他请。一起去消费的还有潘智宇的朋友,他都不认识。潘智宇没有跟他提过潘和李某1、唐某、彭某之间的事。2019年12月份左右,李某1到首创光年城公司反映土地腾退的事,说2019年9月份潘智宇许诺把清河农场空闲的鱼池和工程给李某1,并向李某1要钱,后来潘智宇未兑现承诺,李某1来公司一闹他才知道这事。 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他是首创光年城公司员工,负责协助总经理董某分管综合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潘智宇于2016年10月到的公司,任职于土地管理部,是合同工,负责公司在清河农场京津合作示范区的土地现场巡视、看护,后因其在土地管理部经常不出勤,而且到公司时多数都是带着酒气来的,所以公司做出调整,于2019年12月初调整潘智宇到了综合管理部,在他手下工作。没多久,公司土地管理部的陈某找到他说村民李某1反映潘智宇弄了其好多钱,于是他就找潘智宇了解具体情况,并让潘写了一份关于内外部借款的说明,潘智宇承诺在一周内将相关钱款还清,并在12月13日将说明交给他后就离开公司了。此后他再同潘智宇联系,潘智宇都表示正在筹钱,有次通话时潘智宇说同李某1在银行办理还款的事项,但他通过侧面了解,潘智宇根本没有还钱。按照公司的考勤制度,潘智宇无故旷工,12月31日公司给他发了通知书跟他解除了劳动关系。土地管理部主要负责违章建筑物的腾退和土地巡视工作,别的权限就没有了。公司的招采管理部负责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公司的工程部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公司没有赋予潘智宇招投标、工程承揽权限,他只负责土地巡视。 9、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她是首创光年城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光年城项目的开发建设。2017年5、6月份她刚到光年城项目,当时潘智宇在经营部门里面管土地巡查,归段某管理。段某那时候是光年城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经营管理部,别的也没有什么权限了。2018年光年城成立土地部,潘智宇就到了这个部门,还是负责土地巡查,这个部门由她负责管理,当时她已经安排陈某加强管理了。2018年初她接管的时候,就想把潘智宇开掉,因为其每天心不在焉、工作不够用心。在2019年12月初,潘智宇的工作实在没什么进步,于是她同意将潘智宇调到融合广场总部,但潘也没怎么在。潘智宇在土地部时具体负责看现场有没有偷土的、对保安公司进行巡查等,有情况向陈某汇报。潘智宇不可能有承揽项目或工程的权限,这些权限都是总部按照招标程序走的,不同私企或者个体有业务往来。潘智宇从未找她疏通关系让他人来做工程或项目。2020年元旦前后公司已经将潘智宇辞退了。 10、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他是首创光年城公司的副总经理。潘智宇是2016年9月份入职到公司的,入职后先在经营管理部,2016年6月之后在土地管理部,主要负责土地看护及巡视。2018年之后潘智宇就不归他管了。潘智宇没有向他提过有关土方工程的事情,潘智宇没有资格参与到公司的这些事务,也没有为他人承包工程等事项向他疏通关系。潘智宇就是公司的基层员工,没有任何职务。他和李某1在2017年见过一次,因为当时他是分管土地工作的,与公司土地相关的承包户都知道他的办公地点。当时李某1直接来他的办公室找他,因为李某1之前承包了清河农场西区的一处鱼池,2015年7月份就到期了,李某1想和他谈继续承包鱼池的事情。在办公室他明确告知李某1这处土地要开发,不能继续给其承包了。他和李某1就见过这一次,从那之后就再没见过,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联系过。 1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她和潘智宇是2018年8月份,在一个酒吧认识的,当时潘智宇在那里赌球。后来她和潘智宇搞对象,好的时候每周住一起两三天。潘智宇平均一个月给她大概五千块钱左右生活费,她为潘智宇打胎,潘智宇给她花了一万多。潘智宇经常去不同的夜场高消费、赌球、找不同的女人,身边有些酒肉朋友经常陪其玩,潘智宇还在陌陌上给不同的主播打赏,都是上万的充值去消费。潘智宇说其工资一个月一万多,其他的钱都是别人托其办事弄的。从2020年年初她和潘智宇分手以后就不再联系了。 12、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潘智宇的大姐。2019年11、12月份,潘智宇打电话跟她说欠了别人钱,后来听说借给潘智宇钱的人跑到其单位闹事,潘智宇的工作也丢了。潘智宇就跟家里人说钱还不上,让家里人给凑钱去还钱。潘智宇在东丽买了一个二百多万的房子。她不清楚潘智宇因为什么事情向别人借钱。她看到拘留通知书后才知道潘智宇是因为诈骗被刑拘了。家里一直在凑钱,2020年8月份,她通过网上银行给唐某、李某1等人转了钱,把潘智宇欠的钱都给还上了。 13、巩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业务凭证证明:2019年11月25日,巩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西堤头支行现金取款6万元。 14、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9年11月11日,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潘智宇转款27万元。 15、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收条证明:潘智宇收到唐某、彭某30万元,用于办理土方工程业务,办理不成退款。 16、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潘智宇系列诈骗案涉及银行账户一览以及潘智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潘智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证明:潘智宇银行账户接收转账、存款及消费的情况。 17、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勘验笔录及潘智宇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潘智宇的手机依法扣押后,经勘验,调取了潘智宇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中钱款往来情况。 18、首创光年城(天津)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员工教育工作经历信息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关于潘智宇限期返岗的通知函、关于与潘智宇同志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函、关于潘智宇同志的情况说明、潘智宇个人手写事情经过证明:2016年10月潘智宇与首创光年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土地管理员;2019年11月潘智宇工作岗位由土地管理员变更为行政司机岗;2019年12月潘智宇因连续旷工被首创光年城公司辞退;首创光年城公司从未授权潘智宇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19、业主证明、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家庭情况申报表证明:潘智宇在天津北大资源阅府购房。 20、公安机关出具的光盘制作说明、电话录音光盘证明:被害人李某1与潘智宇之间的通话情况。 21、公安机关出具的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明:2020年1月2日12时许,被害人李某1到清河派出所报案称其被潘智宇诈骗,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2020年1月6日,被害人唐某、彭某陆续到清河派出所报案称被潘智宇诈骗。公安机关将两起案件合并侦查。 2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2020年1月22日民警电话联系嫌疑人潘智宇未果,与潘智宇妻子饶思和父亲潘献文、姐姐潘某电话联系,三人均表示不知道潘智宇去向,且无法与潘智宇取得联系。后民警于2020年2月、3月又多次分别与以上三人电话联系,三人均不接电话。 23、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潘智宇作案后潜逃下落不明。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1日对潘智宇采取网上追逃措施。2020年7月25日上午8时许,侦查人员在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锦湖东区4楼3单元302号将潘智宇抓获。 24、收条及谅解书证明:2020年8月,被害人李某1、唐某、彭某分别收到潘智宇姐姐转账的全部还款,三被害人对潘智宇表示谅解,不追究其刑事、民事等相关责任。 25、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明:被告人潘智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潘智宇的自然情况。 27、被告人潘智宇的供述证明:他于2016年10月至2020年1月在首创光年城公司工作,后被公司辞退。2019年8、9月份,他在公司做土地管理员,负责清河农场京津合作示范区开发土地的巡查,与当地种养殖户协调关系,清退土地。2018年左右他因为工作认识了李某1,李某1因为清退工作跟当时的副总经理段某联系过。2018年夏天左右,在段总办公室,段总让他监督着李某1清退。鱼塘快清退完了,李某1又到段总办公室诉苦,说是损失了一些,段总说有机会看能不能弥补回来,让有事找他。此后李某1经常给他打电话说让他给找点池塘承包,他说可以。他没和段某就李某1的事商量过。段某也没有就土地清退工作授意他如何工作。当时李某1说先给他拿点前期费用,说先给20万元,他说办不成就退钱。2019年9月份左右,在九汇建国酒店门口李某1的白色越野车上,李某1给了他现金10万元,用红色或者黑色塑料袋装着,用于疏通关系承包鱼塘,当时李某1的老婆也在车上。过了一两天,李某1又通过转账或者是现金方式给了他10万元,具体方式记不清楚了。后来,李某1问他是否能帮忙跑一下路灯的活,他说可以试试看,李某1又给他10万块钱,也是说好办不成事就全部退款。李某1在华明镇因为路灯那个活给过他一次钱,在空港经济开发区给过他现金,数目记不清了。他以帮助李某1疏通关系承包鱼塘、承包路灯的活为名义,还有就是借钱,总共从李某1处先后分六七次拿了50万左右。其中有两次李某1的老婆在旁边。他没有跟李某1说过当领导助理。他和唐某是通过清河农场彭某认识的。2019年10月或11月份,因为彭某想承接首创土方工程,他说需要前期费用疏通关系,在清河农场五科市场彭某家里,唐某和彭某给了他30万元,唐某用手机给他建行卡上转账27万元,又给了现金3万元,他给打了个纸条,当时说好没有承接下工程就退款。李某1和唐某、彭某给他的钱他没有给哪个领导,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了,看陌陌直播打赏总共四五十万,去酒吧KTV消费在三十万左右,招待宴请吃饭花了差不多十多万,其他购物类花了差不多十多万,还租了一些豪车。他有时用现金,大部分用银行卡刷卡、微信支付,很少用支付宝。他一般是和李某2、陈某等同事还有战友、老乡等一起吃饭、唱歌、去酒吧。李某2是他同事,基本每一次吃饭都和他一起,陈某是他们部门的负责人,也是他领导。他请陈某、李某2消费目的是联络感情,他和李某2、陈某都提过有没有空闲的池子,他想拿来给别人用。他认为他和同事一商量就可以私下协调不用的土地给李某1养鱼,公司也不会知道。他没有权力发包工程给唐某和李某1。但他有机会和这些工程的负责人接触,推荐人分包工程。他有办事能力,只是后来调到司机岗位就没办。他没有跟唐某和彭某说要打点段总、陈总,他们的钱也没有用来向负责工程的相关领导和人员送礼。 他是2020年1月份被首创辞退的。当时因为他找李某1、唐某拿的钱都花完了,圆不上了,他就没敢去单位。2020年1月份到3月份,他在天津市区他朋友朱某家里住的,他和朱某是在酒吧认识的,他给过朱某不到两万元。这期间他把手机关机了,微信在用,李某1、唐某等人给他发微信他能收到,但他没有筹集到钱一直没回。他筹钱就是找家里要、找朋友借,等房子下来准备变卖。他在天津东丽北大资源阅府有一套房,在他和他妻子名下。等湖北疫情解封了,大概4月份他就回老家了,住父母房里,没有工作。他没跟家里说清河农场这边的事。因为老手机没有交费变成空号,他又让他爸帮他开了一个手机号。他一直在湖北省浠水县锦湖东区4栋3门302的家,没出过门。

答辩情况

对于被告人潘智宇所提其没有虚构自己的办事能力,拿到钱后在为办事运作,其主观上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潘智宇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客观上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潘智宇虽曾任首创光年城公司的土地管理员,但其职责为土地巡查和看护,首创光年城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董某、段某、张某、陈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均能证明其没有将闲置土地挪给他人使用及转包土方、路灯工程的权力,潘智宇对此亦明知。但被告人潘智宇以首创光年城员工的身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虚构能够帮忙协调承包鱼池、介绍路灯和土方工程的事实,以需要拿钱疏通关系、打点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27万元,骗取被害人彭某和唐某30万元,截至案发,潘智宇承诺的事项均未完成,上述钱款也均被其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在事情办不成被害人要求其退款时,潘智宇又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并将自己的手机关机,先后藏匿于天津、湖北等地,致使被害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潘智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并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潘智宇虽辩称拿到钱后其在为办事运作,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亦被陈某、李某2等人所否定。故被告人潘智宇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且缺乏相关证据佐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智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智宇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智宇所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潘智宇到案后在家属的帮助下向三被害人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于潘智宇的辩护人关于潘智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潘智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智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2030年7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璐 审  判  员   孙 燕 审  判  员   张 琦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魏小项 法 官 助 理   张彦雅 书  记  员   时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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