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杜元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
审理经过
杜元震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3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职权移交强制执行,并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8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杜元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杜元震在7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罚金义务。杜元震未签收亦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杜元震名下的证券、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7日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杜元震名下的保险、工商登记、婚姻登记、税务、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杜元震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1日到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口管理部查询,杜元震无缴交公积金信息。另有杜元震等责令退赔案中杜元震与郭士峰对971617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正在执行中。经过本次执行程序,杜元震的罚金刑60000元未予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杜元震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杜元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处于服刑期间,无收入来源,无能力交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0503执9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