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某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现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屈某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现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萍与被执行人屈某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屈某帅名下156500元、执行费2248元等值的财产;
二、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三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二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