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树德,男,1957年5月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执行人:寇嘉英,男,1987年3月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树德与被执行人寇嘉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寇嘉英未能履行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224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李树德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50000元,执行费6650元,共计456650元。
本院查明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寇嘉英以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在康县交通局尚有未结工程款。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以(2021)甘1224民初14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寇嘉英未结工程款中2279520元,因被执行人寇嘉英至今未能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提取被执行人寇嘉英在康县交通局未结工程款456650元致我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社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付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