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秀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陈海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桥岭林业局八人沟林场工人,住天桥岭林业局。
审理经过
关于李秀云与陈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7)吉750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我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2018)吉7501执2号案件,因发现被执行人陈海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职权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恢复执行24650(被执行人陈海林打入我院执行账户8000元,线下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秀云16500元,共计24650元),于2021年8月11日发放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21)吉7501执恢30号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501执恢30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