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久地,男,****年**月**日出生,藏族,文盲,系四川省德格县人,牧民,现住四川省德格县。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多格,男,****年**月**日出生,藏族,文盲,系青海省称多县人,牧民,现住青海省称多县。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久地与被执行人多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称多县人民法院(2020)青2723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多格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久地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多格所有财产采取查询、划拨等措施,没有可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多格的财产进行了查实,被执行人多格在其辖区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多格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久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多格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久地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青2723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有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普措拉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王 海 英 书 记 员 索南元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