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县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余梦华,董事长。 被告:王波波,曾用名王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邵爱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王水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波波、邵爱珍、王水兵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赣0428民初732号民事调解书,限令王波波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99.765457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赣0428执596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龙广 审判员 曹东升 审判员 王全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凌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