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新民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8256297867。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2348号。

负责人:刘继学,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桂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新民支行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代理人:任丰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新民支行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执行人:周佳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执行人:白山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鑫晟小区2号楼裙房106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68698666X3。

法定代表人:雷贵臣,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玉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白山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通化市东昌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新民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佳荣、白山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浑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60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周佳荣有抵押给申请人的房屋一处,执行拍卖、变卖后,未能以流拍价格足额抵债申请人。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房产等协助部门调查二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二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二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调查措施后,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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