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锦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高阳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于欣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宁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成,吉林聚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祥海,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锦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锦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锦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锦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33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锦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洪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爽